放射线的危害不言而喻,如果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以管控,其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生物造成健康伤害,轻者皮肤过敏,重者引发癌症等重创型伤害。
为了确保射线装置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设备出厂前都需要进行辐射安全检测,为了减少对可信耐的产品多次检测的次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出台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通过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与豁免备案的办法进行管控。
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和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予以公告。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申请豁免管理的需满足的条件:
1、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2、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
办理了辐射安全豁免的X射线检测设备可终生不再接受复检,不过为了安全考虑,供应商在出厂前与在客户收货后都会对产品进行辐射检测,以更大化的效能确保产品质量问题。